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相對人
- 杰鑫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陳靜怡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王祐豐即杰豐企業社
王逸杰
陳棟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區○○路0○0號4樓A室),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001 │102年9月26日│1,656,000元 │1,311,000元 │未 載│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