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國
- 相對人
- 古鎮燈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明霞
劉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長為股份有限公司必要之代表機關,對外代表公司。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已死亡,該公司又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依同法第8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查相對人之董事長劉俐已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死亡,相對人又未另行補選董事長,依前開說明,應以相對人現任全體董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71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001 │102年7月25日│1,595,388元 │102年10月31日 │CH54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