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張哲華
- 相對人
- 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楊鎮謙即楊銘誠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楊銓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96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103年4月14日│350,000元 │103年4月17日│CH500758│├──┼──────┼─────┼──────┼────┤│002 │103年4月17日│500,000元 │103年4月22日│CH500759│├──┼──────┼─────┼──────┼────┤│003 │103年4月17日│500,000元 │103年4月25日│CH50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