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英
- 相對人
-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元、證人差旅費7,960元,共計16,000元,相對人應負擔1/3即 5,333元(計算式:16,000元×1/3= 5,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