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旭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柱
- 相對人
- 汪志隆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02年度全字第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8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146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 102年度全字第68號民事裁定、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1460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及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全字第68號假扣押卷宗及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460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