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1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瀛政
相對人
燦通營造有限公司即鴻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3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69,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執全字第 236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上開假扣押執行標的並經聲請人聲請調卷執行,訴訟可謂終結,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歷審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102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書、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38號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業已取得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17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可逕依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