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宕梁
- 相對人
-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馬國柱會計師
陳惠菊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435號成立和解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9,441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754,427元,應徵收│ │之裁判費為28,324元,因成立訴訟上和解,聲請人│ │聲請退還 2/3之裁判費即為18,883元,故本件相對│ │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 9,441元(計算式:28324元-│ │18883元=944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