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 原告
-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珠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月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壽
- 法定代理人
- 許唐誠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獻
- 訴訟代理人
- 王成彬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鑫基
- 訴訟代理人
-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請求返還勞工退休金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