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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法定代理人
林秀月
法定代理人
許文壽
法定代理人
許唐誠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請求返還勞工退休金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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