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茹 被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及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對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因無法送達而失效,另被告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9,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1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7月31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屆期到庭,併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