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士堃(原名楊偉彰、楊佳賢、楊佳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
為何?任職和正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4月起迄今,
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
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
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
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蘇宜蓁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
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
有分擔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
無,亦請說明其無法分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
四、聲請人家庭(含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
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父母親楊國明、胡妍坊現年分別為58歲、57歲,未達
退休年齡,應有工作能力,請說明父母親過往工作經驗、現
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由子女扶養之必要(應提出相關事證)
?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
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及提出聲請人家
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
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
(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
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約21,000元,惟每月必要支
出已達新台幣18,200元,收入僅約足以支應必要支出,請說
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另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4,013,
990元,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
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
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七、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