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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文達
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約2萬元
    是如何計算得出,為何於台南市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職業工
    會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3,300元?又聲請人前任職興南汽車客
    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勞保投保薪資均逾3萬元,最高可達
    38,200元,任職宏駿通運有限公司約一個月期間,薪資收入
    亦高達38,400元,故聲請人請說明係何原因自上開二家公司
    離職,從事收入低於原有薪資且不穩定之計程車營業工作?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用為新台幣18,005元,
    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
    、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子女、前配偶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
    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請說明租屋處之
    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
四、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
    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
    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個別
    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
    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六、請提出台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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