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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陳報寶源企業社之連絡方式(含地址、電話)。
(三)如聲請人有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未提出,請補提
      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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