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葉士銘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對於個人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有虛偽記載,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二年之收入狀況,記載曾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1萬元,惟上開 收入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有違常情,且債務人列載每月生活支出為17,800元,收入不敷支出期間長達1年半,如何 維持生活至今,顯有疑問?應重新提出上開期間之收入狀況,並詳載零時工之工作內容、地點、受領薪資對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以供查核。 二、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說明自任職時起迄今每月薪資明細(含本薪、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或提出每月薪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7,2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 、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負擔,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請說明目前之住所地是否即為戶籍地?如是,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如否,應說明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聲請人是否獨自賃屋而住?如有其他同住之人(請說明關係及人數)?租屋處之水、電及瓦斯等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承租房屋之格局為何,為何租金高達8,000元? 五、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