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葉士銘
- 代理人
-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對於個人財產、收入及
支出狀況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有虛偽記載,法院得駁回更
生之聲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二年
之收入狀況,記載曾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1萬元,惟上開
收入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有違常情,且債務人列載每月
生活支出為17,800元,收入不敷支出期間長達1年半,如何
維持生活至今,顯有疑問?應重新提出上開期間之收入狀況
,並詳載零時工之工作內容、地點、受領薪資對象之姓名及
聯絡電話以供查核。
二、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如是,請說明自任職時起迄今每月薪資明細(含本薪、
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或提出每月薪
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
。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7,200元,請敘明各項
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
、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負擔,併提出
租賃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請說明目前之住所地是否即為戶籍地?如是,戶籍地
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
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如否,應說明為何未
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聲請人是否獨自賃屋
而住?如有其他同住之人(請說明關係及人數)?租屋處之
水、電及瓦斯等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承租房屋之格
局為何,為何租金高達8,000元?
五、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
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
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