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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許蕙蘭

  • 被告
    林坤德即林瑞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林坤德即林瑞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按更生程序需由債務人履行長達6年之清償期間,故以債務 人有固定收入為前提,本件債務人記載目前從事臨時工,顯與上開要件不符,且依債務人提出勞保投保記錄,工作經驗豐富,覓得正職應非難事,請說明個人最高學歷、先前工作經驗、目前為何從事臨時性公司?及應說明建築工地之案場名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薪方式、給付薪資方式、給付薪資之工頭姓名及聯絡電話以供查核。又聲請人如已覓得正職工作,請提出工作證明及薪資記錄,以利本件核准之機率及審理之進度。 二、依債務人提出勞保投保記錄,曾任職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長達8年,投保薪資可達3萬元,請說明自該公司離職之原因?如為非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是否領有資遣費或失業補助(含受領時間及金額);如為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有無受領員工福利金或其他相關給付(含受領時間及金額)。 三、聲請人記載財產僅為汽車,並無存款,然聲請人曾於公司任職,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請說明個人平日往來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並應提供存摺影本及最近一年交易記錄到院,如尚有存款、保險、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財產,縱屬小額,亦應據實陳報,如有漏報情狀,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查獲有虛偽記載之情,本院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聲請人列載每月分擔扶養母親費用4,000元。請說明母親過 往工作經驗、目前現況(含同住家屬)、是否曾受領退休金、勞保一次性給付、老農津貼、老人津貼、榮眷給付或保險給付等相關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金額及提出相關受領憑據)。 五、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母親年僅60歲,未達強制退休年齡,若無特殊事由,尚有工作能力,請說明母親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之原因?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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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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