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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峪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戶籍地位於屏東縣、租賃地為臺南市
    、而日常生活之發票消費地點則為台中市,請確實說明居住
    狀況?
二、聲請人請陳報自任職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
    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
    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配偶之居住狀況(含同住家屬、居住房屋是否為自有
    或親屬所有)、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
    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
    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及提出配偶陳威儒、子女吳翔恩之戶
    籍謄本到院。
四、請說明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照顧及扶養?配偶有無分擔扶養義
    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
    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及聲請人按月支付扶養費1
    萬元,支付之方式及項目為何,請提出相關支付單據供核。
五、聲請人所列交通費用每月高達2,008元,請說明平日交通工
    具及支出高額交通費用之原因?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
    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自陳協商繳款之時,因遭公司解雇,無法繳納月付金
    而毀諾。然查,聲請人於102年5月28日即自東慧國際諮詢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聲請人係於102年11月10日始繳納
    協商款項,顯非突逢失業而毀諾,故聲請人請重新陳報協商
    成立後曾依約清償幾期?是否完全未清償,即行毀諾?若顯
    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
    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八、依聲請人提供之資料,100年度及101年度之月薪可達5萬
    餘元,請說明個人最高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及自前一
    份工作離職原因為何(自動離職、資遣或遭解雇,如為資遣
    ,請說明有無申領失業補助及申領金額若干?),任職期間
    薪資是否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說明扣
    薪期間及每月扣薪金額若干?又以聲請人之工作經驗、能力
    及專長,應具備受領每月薪資4萬元以上之工作能力,請說
    明現從事月薪僅29,000元工作之原因?
九、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207,302元,金額非鉅,且台端
    正值壯年,尚有數十年之工作期間,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
    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
    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
    別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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