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許蕙蘭
- 被告吳峪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吳峪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戶籍地位於屏東縣、租賃地為臺南市、而日常生活之發票消費地點則為台中市,請確實說明居住狀況? 二、聲請人請陳報自任職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配偶之居住狀況(含同住家屬、居住房屋是否為自有或親屬所有)、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及提出配偶陳威儒、子女吳翔恩之戶籍謄本到院。 四、請說明未成年子女由何人照顧及扶養?配偶有無分擔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及聲請人按月支付扶養費1 萬元,支付之方式及項目為何,請提出相關支付單據供核。五、聲請人所列交通費用每月高達2,008元,請說明平日交通工 具及支出高額交通費用之原因?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自陳協商繳款之時,因遭公司解雇,無法繳納月付金而毀諾。然查,聲請人於102年5月28日即自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聲請人係於102年11月10日始繳納 協商款項,顯非突逢失業而毀諾,故聲請人請重新陳報協商成立後曾依約清償幾期?是否完全未清償,即行毀諾?若顯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八、依聲請人提供之資料,100年度及101年度之月薪可達5萬 餘元,請說明個人最高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及自前一份工作離職原因為何(自動離職、資遣或遭解雇,如為資遣,請說明有無申領失業補助及申領金額若干?),任職期間薪資是否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說明扣薪期間及每月扣薪金額若干?又以聲請人之工作經驗、能力及專長,應具備受領每月薪資4萬元以上之工作能力,請說 明現從事月薪僅29,000元工作之原因? 九、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207,302元,金額非鉅,且台端 正值壯年,尚有數十年之工作期間,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 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 別協商之意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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