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何宗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母親楊芷香之扶養費用?
(二)聲請人稱每月尚須繳納房貸3,6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
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3,600元之原因、系爭房屋每月所需
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所有權誰屬、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
、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並提出系爭
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
102年3月15日自懋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有再以浣
昌商行、禹誠企業行、及金太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
單位投保勞保,請聲請人將上開公司之連絡方式(含地址
、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及任職期間之薪資金額詳實記載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項目後
補提出。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1年5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