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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榮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
    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
二、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
    ?及據債務人表示目前從事臨時工,亦請說明工作地點、工
    作內容、每日工作時數及時薪、受雇工頭之姓名、聯絡電話
    及受領薪資相關憑據等資料。又臺灣地區失業率約4﹪,相
    較世界各國就業比率,屬低失業率國家,請說明為何從事薪
    資少於最低基本工資之臨時性工作,而未謀求正職工作?及
    說明為何自101年12月起至102年7月止,長達8個月期間失業
    無收入?失業期間生活經濟來源為何?
三、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子女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
    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為何提出應繳人為葉
    榮華之水電費收據供核?
四、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
    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
    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存款、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
    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陳報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請說明已受領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之時間、金額及受
    領後款項之流向,並應提出受領款項之存摺影本及款項支出
    相關事證。又聲請人受領之時間如為聲請清算前二年,請說
    明為何未據實記載,並應重新提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狀況。
七、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持續經營廣振興實業社,而有經營
    所得收入?如無,請說明於何時停止營業,為何未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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