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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6號

抗告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成

上列抗告人因103年度破字第6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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