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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田幸艷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旭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柱
被上訴人
林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台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程式。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回之。」。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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