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蘇美華即五福行 相 對 人 王文源 王劉昭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供擔保後,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7056號返還房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103年度訴字第9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依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 路○段00號之同地段501建號房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部 分(下稱系爭房屋),命第三人劉賢義返還系爭房屋予相對人,而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7056號返還房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7056號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103年度訴字第9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認定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期間,以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即債權人未能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準,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67,516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金額,故僅得上訴至第二審確定,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計算,上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為3年4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此段期間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 應屬妥適之標準。是以,本件如停止執行,相對人將受有因遲延受償此段期間之利息損害,則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77,919元為適當【計算式:1,067,516元×5%×(3+4/12)年=177,91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並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 ├───────────────────────────────┤ │標的物所在: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 │ │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同地段501建號房屋。 │ ├──┬─────┬─────────┬────────────┤ │編號│樓層數 │所在位置 │面積 │ ├──┼─────┼─────────┼────────────┤ │ 1 │地下層 │附圖編號A2所示部分│28.98平方公尺 │ ├──┼─────┼─────────┼────────────┤ │ 2 │第2層 │附圖編號B2所示部分│26.52平方公尺 │ ├──┼─────┼─────────┼────────────┤ │ 3 │第2層 │附圖編號B3所示部分│10.67平方公尺 │ ├──┼─────┼─────────┼────────────┤ │ 4 │第2層 │附圖編號B4所示部分│10.92平方公尺 │ ├──┼─────┼─────────┼────────────┤ │ 5 │第2層 │附圖編號B5所示部分│67.21平方公尺 │ ├──┼─────┼─────────┼────────────┤ │ 6 │第2層 │附圖編號B6所示部分│4.55平方公尺 │ ├──┼─────┼─────────┼────────────┤ │ 7 │第5層 │附圖編號C2所示部分│29.77平方公尺 │ ├──┼─────┼─────────┼────────────┤ │ 8 │第5層 │附圖編號C3所示部分│1.54平方公尺 │ ├──┼─────┼─────────┼────────────┤ │ 9 │第5層 │附圖編號C4所示部分│6.25平方公尺 │ ├──┼─────┼─────────┼────────────┤ │ 10 │第5層 │附圖編號C5所示部分│75.93平方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