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何清池
- 當事人劉和川、益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劉和川 相 對 人 益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相 對 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炎成即王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後,本院101年度執字第115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訴字961號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101年度執字第115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訴字96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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