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劉和川
- 相對人
- 益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娟
- 相對人
-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炎成即王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後,本院101年度執字第115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年度訴字961號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101年度執字第115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3年度訴字96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