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桂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盈進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華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元,准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價值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聲請人聲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現金,本院認該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額價值相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