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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田
相對人
即原告
桂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免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元,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價值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聲請人聲請以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現金,本院認該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免為假執行提供之擔保金額價值相當,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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