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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張家瑛

  • 原告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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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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