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憲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5,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