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河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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