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瑟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