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江國梁即三佑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即巨鼎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1,5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