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昱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