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