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