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重信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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