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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告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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