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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告
聯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錦淼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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