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美商艾克斯悌有限公司 AXT, INC.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福
原告與被告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執行標的物之價
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
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
執全字第572、538號強制執行程序扣押之動產附表中編號16至20
之寶藍石基板(原告主張撤銷之動產數量為:1.型號4"2GaAs wa
fer CMLT P/N#60L0000000,157片;2.型號4"15GaAs wafer CML
TP/N#60L0000000,688片)之扣押程程序,應予撤銷。因原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之上開標的物,依其提出之說明書計算合計為美
金1萬6,900元【即(157+688)片×20美元/片=1萬6,900元】,
即為原告就該執行事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是依起訴
日(本院收文戳章日期為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30.092元計算,折合新臺
幣(下同)為50萬8,55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