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謝菊櫻即億峰汽車旅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峰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文峰返還億峰汽車旅館之商業登記印章(大小印章各乙式),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