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謝菊櫻即億峰汽車旅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峰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文峰返還億峰汽車旅館之商業登記印章(大小印章各乙式),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