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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0號

請求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告
謝菊櫻即億峰汽車旅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峰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文峰返還億峰汽車旅館之商業登記印章(大小印章各乙式),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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