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林福來
- 原告張清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張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1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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