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告
良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雙喜
被告
杰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65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