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楊志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