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告
恩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資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