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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告
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
陳相路

      陳王麗英

      陳文仁

      陳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6,532 元(13,283元×115.386 平方公尺+14,855元×124 平方公尺+16,624元×38.3平方公尺+132,733 元+12,400元×28.42 平方公尺=4,496,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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