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7號
- 原告
- 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蘇淑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陳相路
陳王麗英
陳文仁
陳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6,532 元(13,283元×115.386 平方公尺+14,855元×124 平方公尺+16,624元×38.3平方公尺+132,733 元+12,400元×28.42 平方公尺=4,496,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