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黃煥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經營之永安高爾夫鄉村渡假俱樂部間有如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關係存在,及被告應對原告履 行如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義務,並不得拒絕原告行使如 民事起訴狀第5頁附表所示之會員權利。上開請求事項係為確認 原告會員權利而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據原告陳報其於民國88年5月7日繳納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入會費,93年2月7日再繳納200,000元升等為個人不記名會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元(計算式:350,000元+200,000元=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