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廣告招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洪韻棻即喜願結婚用品百貨 被 告 侯美惠即鴻喜結婚禮品館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請求拆除廣告招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請求拆除廣告招牌所 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