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被 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83元(計算式: 被告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 斤89元=351,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