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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被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83元(計算式:

被告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

斤89元=351,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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