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施陳清芳

  • 原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被   告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83元(計算式: 被告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 斤89元=351,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羅振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