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 原告
- 侑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凱
- 被告
- 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陳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83元(計算式:
被告查封之白鐵園棒材3947公斤×原告所提出之發票記載單價每公
斤89元=351,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