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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上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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