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號
- 原告
- 歐陽格
- 被告
- 安立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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