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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

上訴人
温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請求之建物及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6,088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因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元、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合計32,833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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