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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陽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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