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陽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 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