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陽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