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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秀君

  • 原告
    梁陽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陽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 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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