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顏岫峰
- 原告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 告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岫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鋁股份有限公司、郭峻銘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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