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昭武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義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里區農會,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1月1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4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