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5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昭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玫青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103年度訴字第141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參佰伍拾參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玫青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3,742元(詳附表一、二),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建物 │ 價額 │ │ │ (新臺幣) │ ├──────────────┼───────┤ │臺南市○○區○○段000○號 │ 3,155,556元 │ ├──────────────┤ (原告估價) │ │臺南市○○區○○段000○號 │ │ └──────────────┴───────┘ 附表二 ┌─────────────┬───────────────────────┐ │ 土地 │ 價額 │ │ │ (新臺幣)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500(公告現值)×93.48(面積:平方公尺)= │ │ │2,103,300(元)。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7,600(公告現值)×108.42(面積:平方公尺)×│ │ │3/200(應有部分比例)=44,886(元,小數點以下 │ │ │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