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歐士豪
- 原告周駿宏
- 被告新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周駿宏 傅學齡 陳明聖 盧真聖 黃偉豪 葉力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新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豪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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