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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孟珊劉秀君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告
周駿宏
原告
傅學齡
原告
陳明聖
原告
盧真聖
原告
黃偉豪
原告
葉力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告
新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豪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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