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告
謝文峰
原告
謝宗穎
原告
謝淑娟
原告
謝博雅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等訴訟,於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謝文祥為法定代理人。然依被告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其代表人為陳君聖,且陳君聖係於103年9月14日股東會當選而就任董事長乙職(見本院訴字卷第74、75頁),亦即原告於103年10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見本院補字卷第5頁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被告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為陳君聖,然原告猶以謝文祥為被告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容有誤認,而有礙本件訴訟程序之適法進行,自有定期命原告補正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住所等資料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